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11-08-02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8月2日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精神,在器官来源逐年锐减的情况下,与中国红十字总会联合启动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为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最大范围地获取合法的人体器官,自治区卫生厅参照卫生部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全区三甲医院积极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申报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厅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精神,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实地查看、随机抽查与移植紧密相关的病历资料、听取汇报及互动座谈等多种形式,对申请开展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进行现场审核。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10]14号)要求,对经现场审核,申报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门户网(网址:https//fbya7a091b890968463487f1c7b605d30fc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予以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肝脏、肾脏、心脏移植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脏、肾脏移植
  内蒙古赤峰市医院 肝脏、肾脏、心脏移植
  公示时间为2011年8月2日~16日,为期2周。

  公示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2周内向卫生厅提出。

  如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经批复,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内蒙古赤峰市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的规定,及时到自治区卫生厅办理为期一年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