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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组织申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4

发文字号

渝中医[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组织申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知

渝中医[2009]68号

2009年11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进一步推动我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及我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创建活动以我市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包括专科医院。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二)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三)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详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https//fbya39e34a02688a4860a764a3118eeee12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四)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申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需为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创建单位应达到《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各区县综合性医院报所在地卫生局审核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3份。市级综合医院直接向我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我局将对申请上报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估。
  (三)评估合格的,授予“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成绩特别突出的,由我局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我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四、申报截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09年11月底。
  申报地点: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一处(渝北区松石路418号1004室)
  联系人及电话:屈玮,67727591
  电子邮箱:67706807@163.com

  附件:(略)

  1.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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