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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5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1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5-25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8]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15]71号

2015年5月25日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卫计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疾控系统收费标准的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149号)收悉。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价格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理顺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测必须严格按《卫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强制检测的不得收费。

  四、执收单位应具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质。执收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监测费。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测频次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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