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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2015年12月28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
  1.网上预约登记。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DPF5YG4UUP6YGP55XF3SXP/),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以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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