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16]12号
2016年4月17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四川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指导意见》(川办发[2012]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实施。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包括实行综合监管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各自职责承担举报办理、奖励审定、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受理范围等事项,及时受理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应依法实名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举报行为负责;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共同举报,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由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奖励。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非实名举报或举报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假冒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举报线索事先已由监管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加工、进出口,以及畜禽屠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及食品贮存、运输、进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案件调查,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完全相符的,给予案件货值金额5%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案件调查,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相符的,给予案件货值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提供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案件调查,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案件货值金额1%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举报属实,但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的,视情况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经举报查处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标准加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二)属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黑窝点”、“黑作坊”的;
(三)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四)举报人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的;
(五)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举报查处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下列情形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
(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恶性案件;
(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大案要案,或按货值金额计算超过本办法最高奖励标准的药品案件,国家、省级另规定的,按其规定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承办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承办机关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举报承办机关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且未委托代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承办机关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与举报承办机关进行质询和协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它相关信息。
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四条 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原《攀枝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攀食安委[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