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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9-08-22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09]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粤卫通[2009]13号

2009年8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标注“消”字号的产品违法宣传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2009年6月至8月,我厅组织对部分地市的药店等市场流通的抗(抑)菌制剂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查。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查结果。本次抽查了广州、惠州等市5家药店的37种抗(抑)菌制剂,产品标签标识合格率为54.05%。

  二、要求:对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各地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生产、经销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对本次抽查中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的产品,生产单位要在2009年9月10日前回收整改;经销单位要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消毒产品使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整改情况2009年9月20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所。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省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20-8446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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