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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30

发文字号

津卫财[2012]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卫财[2012]512号

2012年8月30日

市医学考试中心:

  根据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格[2012]890号),现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笔试收费标准,由原每考生110元、90元(分别为4科、2科,含上缴国家考务费)调整为按每考生每科45元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收取。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接此文件后,请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及其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12]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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