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重新认定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15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认定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5]10号

2015年1月15日

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部分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规定,决定对2015年1月31日到期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新认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请务必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持相关资料(定点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份)到我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办理重新认定事宜。逾期不办者,视同放弃,责任自负。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请抓紧时间准备相关资料,提早前来办理手续。相关资料要求和申请书请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ov.cn)自行下载。

  具体换证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如下:
  周一至周四:10:00-13:00  15:30-18:00
  周五: 10:00-13:00

  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21室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