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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深圳人民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的通报〉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7-05-16

发文字号

内卫办字[2007]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深圳人民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的通报〉的通报

内卫办字[2007]195号

2007年5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

  现将《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深圳人民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的通报〉的通报》(卫办发[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附件:《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深圳人民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的通报〉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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