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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0-13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7]6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政法函[2017]663号

2017年10月13日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17年第3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43台;同意泉州东南医院等单位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4台(详见附件)。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福州泰禾阿莱恩斯门诊部为新设立医疗机构,医院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内完成设备购置并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已注册在该医院执业的各相应大型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根据国家推广国产设备配置应用的要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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