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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3年1月16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29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63号)精神,切实维护乌鲁木齐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在我市初步形成。社会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检测网络基本形成,针具交换、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稳步开展,在安全套推广、高危人群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管理、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吸毒人群艾滋病新发感染率明显下降,全市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吸毒途径传播与性传播并存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疫情开始向一般人群扩散,而结核病疫情加重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男男性行为传播和配偶间传播上升明显;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十分困难,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数量显著增多,死亡有所增加,社会歧视依然存在;结核、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合并感染,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问题日渐突出;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和流动人口的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治政策落实不平衡、配套政策缺失,人员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不高,干预措施覆盖率低等问题和挑战;“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3万人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8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90%以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达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5%以上。各种宣传活动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我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不低于我市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70%以上,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治疗比例达80%以上。
  4.100%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100%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测内容。
  5.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接受预防机会性感染治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6.全市一级以上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为100%的住院病人和有需求的门诊病人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疾控中心具备免疫细胞检查(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能力,为当地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7.开展婚前艾滋病免费筛查的区(县),自愿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和梅毒检测的比例达到70%以上。
  8.全市艾滋病防治队伍得到有效加强,业务能力明显提高。所有区(县)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1.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党校等有关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策略、政策及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内容。
  2.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结合实际情况,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持久地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
  3.公安部门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禁毒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活动。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警察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禁毒、刑侦、监管等干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在收押人员和社会管教人员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禁毒知识教育工作。与宣传、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
  4.司法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羁押人员教育内容,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羁押场所的监管警察、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中。
  5.城乡建设部门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中,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员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内容。
  6.人口计生部门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咨询检测服务。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放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及健康教育处方;在计划生育业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栏;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文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在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播放相关宣传影音资料等。充分利用基层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场所,结合文化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创作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作品。
  8.卫生部门负责为大众媒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根据每年的宣传主题制作相关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会同其他部门对整个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卫生先进城区(县)、卫生先进单位评比、考核内容。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创业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教材培训内容,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10.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指导电台、电视台做好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播发动态性消息及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多种民族语言文字设置专题、专栏,同时加强专题宣传的联办。充分发挥网络、手机、车载电视、公共交通视频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保证各类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标。
  11.建设、交通、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等部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场站、口岸、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内容中。
  12.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宣传。旅游部门加强对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相关工作的管理,督促其开展对旅游从业人员及旅客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13.红十字会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多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14.共青团组织会同劳动、教育、工会等部门,做好青少年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15.妇联积极组织和动员全市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级妇联做好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普及防治艾滋病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妇女骨干培训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开展相应的干预措施。工会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广泛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16.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婚姻登记机关的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建议新婚男女进行婚前体检,推动婚检率的提高;对实施救助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17.各级民族宗教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宗教人士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清真寺办板报、挂横幅、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开展禁娼禁毒遵纪守法教育。在大型宗教活动和清真寺伊玛木(阿訇)宣讲“卧尔兹”时,向教民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降低毒品危害知识及国家政策。
  18.乌鲁木齐晚报和其他主要报刊、期刊广泛开展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宣传教育。各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栏目。
  19.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在辖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固定的预防艾滋病大幅公益广告设施、书写有关宣传标语,设置防治艾滋病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
  在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的同时,将宣传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纳入其中,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不定期举办防治艾滋病知识巡回展览或文艺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各类贴近农牧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积极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20.街道(乡镇)、社区(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宣传骨干队伍,负责社区内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要建立以宗教人士为主的宣传骨干队伍,通过培训提高社区宣传员的艾滋病防治政策与知识水平和宣传技能。与社区日常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社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21.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娱乐场所设立自动售套机或在吧台提供安全套;所有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为前来救治或咨询者免费提供安全套;清理整顿安全套销售市场,防止质量不合格安全套流入市场。
  在全市推广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干预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推广工作。各区(县)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深入所辖娱乐场所,全面开展从业人员干预工作。在全市开展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工作,确保1年1次,形成制度化。
  依托同志工作组开展男男同性性行为(MSM)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和干预工作。通过同伴教育、外展服务等工作在MSM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的使用,提供有关干预服务和转介信息,减少高危行为。
  依托感染者随访干预、抗病毒治疗和社区综合防治工作网络,加大感染者/病人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的艾滋病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干预,督促感染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在家庭内推广使用安全套,尤其要加大在少数民族中推广使用安全套,促进感染者的行为改变。同时加大感染者阴性配偶的随访检测率,保证足够的干预强度与干预次数,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套使用指导,促进配偶间安全性行为,防止二代传播。
  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2.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丙肝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实现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乌鲁木齐市各级各类监测哨点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艾滋病、丙肝、梅毒综合监测哨点任务,分析监测结果并及时上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适时开展行为学监测和高危人群规模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主动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初筛检测及梅毒检测。加大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的艾滋病检测。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加大相应投入,开展婚前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各类医疗机构对100%的住院病人、80%以上的门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各类医疗机构对80%的住院病人、30%以上的门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达坂城区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对50%的就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
  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公安机关向司法系统移交罪犯、劳教人员时,为避免重复检测,应将羁押人员检测结果一并移交。在有条件的羁押场所设置快速检测点。
  (五)扩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控制耐药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感染者组织、感染者家庭成员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全面开展单阳家庭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机制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保障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市、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全面落实防治关怀措施。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感染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市、区(县)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
  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不断总结我市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市、区(县)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成员 “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将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干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细化和量化,限时、保质完成各项指标。各级政府要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督促到位,真抓实干,力求实效。市、区两级政府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联系点责任制”。
  乌鲁木齐市主要领导分别作为区(县)的联系点责任人;各区(县)主要领导作为辖区街道(乡镇)联系点责任人;分片包干,指导联系点艾滋病防治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全面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完成目标与任务。各区(县)要建立县级领导“联系点责任制”,采取每位领导负责2-3个街道(乡镇)的方式,分片包干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建立和完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点责任制”。市防艾委成员单位采取分片包干区(县)的方式,建立责任联系点,由主要领导负责,将针对感染者、病人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和儿童、孤老的救助和扶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计划并加以落实。各区(县)防艾委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系点责任制”,负责指导、帮助联系点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乌鲁木齐市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区(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积极申请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经济开发区 (头屯河区) 、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相关免疫细胞(CD4)检测实验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要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充实和加强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力量,保证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和承担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艾滋病防治管理、预防和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比例,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由各区(县)自行研究确定。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街道和乡镇组建以公益性岗位为基础的社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队伍,各区(县)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列入到公益性事业岗位之中,同时建立保障机制,落实工资待遇,稳定工作队伍。
  (四)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市、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经费使用不当而严重影响防治工作进度的区(县)和部门,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市、区(县)政府应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市、区(县)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
  (六)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落实“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国家重大专项的“十二五”实施方案,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积极引进国内外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水平。

  五、督导与评估
  市、区(县)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乌鲁木齐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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