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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证中委托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4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9]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4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证中委托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9]152号

2009年11月24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药品经营企业新一轮换证工作正有序开展,一些企业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达到验收标准。到目前为止,凡《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均已领取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但近来一些企业咨询换证工作中药品委托储存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换证中委托储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药品委托储存是药品经营中新的管理模式,目前处于试点、摸索和完善阶段,因此暂不审批新的接受委托储存的企业。

  二、接受委托储存的企业,原办公、经营场所是根据本企业的发展经营规模而设立,并经GSP认证,所以不允许将其部分办公营业场所租赁给被委托企业。

  三、委托双方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联系、沟通,要建立储存药品电子信息互联通道平台,尤其是接受委托的企业,要强化仓储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委托储存的企业和药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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