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21号
2017年4月11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根据全省职业健康工作部署安排,2017年在继续推进使用粘胶剂行业(领域)和陶瓷生产等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同时,省局决定自2017年4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强化典型引领与监督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切实改善作业环境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所有生产经营的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企业。
(三)工作目标
所有专项治理企业需达到如下7项要求: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和考核。
3.按照有关体检规范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公告结果,对超标岗位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检测结果达标。
5.设置职业病防治宣传栏,在接触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劳动者实施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
6.配置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四)工作任务
安监部门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典型引领。每个市(州)应在本地区选取钢结构制造或汽车维修行业(领域)内工作基础好、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作为典型,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学习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加强帮扶指导与监督检查。各地区要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帮扶机制,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
“两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全面系统开展排查工作,辨识危害,对照标准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结合企业实际和工艺生产特点制定出可行性较强的排查治理方案;二是认真开展整改活动。治理企业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达到治疗任务要求。企业应妥善保留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存档备查。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局统一部署安排,结合职业病防治评估、尘毒抽样调查(普查)、示范企业创建、一体化监管执法及专项治理“回头看”等活动,一并组织实施和治理验收。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7年4月-5月)
1.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广泛开展排查摸底,结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全面准确摸清本地区上述“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临时作业人员)人数及工种、尘毒接触类型等数据,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台帐。市(州)安监部门要将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2.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市县两级责任。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明确治理责任和任务。
3.全面宣传发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召开“两类”企业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会,及时传达贯彻,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4.组织专题培训,科学规范开展治理。市(州)安监部门要发挥本地区职业健康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优势,积极组织县(市、区)安监部门和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开展治理活动。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7年6月-2017年9月)
“两类”企业要按照相关规范,以工程治理为主要手段,认真开展治理活动。
(1)钢结构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等。
治理重点:切割、打磨、焊接等工序,部分企业含喷砂、探伤、喷涂工序。
作业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包括电焊烟尘、金属粉尘等)、毒物(包括锰、氮氧化物、苯、甲苯及二甲苯等)、物理因素(包括噪声、X射线等)等。
易导致的职业病:尘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职业性苯中毒、放射性疾病、中暑等。
治理要求:各工序作业区域应单独分开设置,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设置有射线探伤室的要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相关规定;焊接材料尽量选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条;打磨宜采用湿式打磨的方式;打磨、焊接作业场所应优先采取全面通风,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
(2)汽车维修企业
治理标准:《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等。
治理重点:机修、钣金和喷漆等工序。
作业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酚、氨、一氧化碳、汽油、柴油、金属烟等)等。
易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职业性慢性苯中毒、金属烟热等。
治理要求:机修作业应设置车辆尾气收集装置,经吸气罩收集处理后排放。钣金中焊接作业选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条;打磨宜采用湿式打磨,打磨、焊接作业场所应优先采取全面通风,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喷漆中调漆、喷漆、烤漆等易产生毒物的工序应设有单独的隔间,将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使用水帘(水幕)降毒或流水排毒的措施;夏季时,烤漆作业应设置岗位送风降温装置等。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0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治理进度和效果。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防治措施不落实、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要严格立案处罚或提请地方政府依法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督促各治理企业限时完成治理。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1月)
各地要加强对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和总结。2017年11月底前,各市(州)要将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治理情况与2016年起开展的陶瓷生产等“四类”企业、使用粘胶剂企业的治理情况(附表、执法文书复印件等)一起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
(二)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执法手段。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防治投入,落实治理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及时公告曝光,形成威慑警示。
(三)加强抽查督促,落实责任考核。市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县市区,要坚决通报批评;省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并将专项治理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