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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拟授予宁波镇海区等12个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23

颁发部门

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拟授予宁波镇海区等12个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公示

2013年12月23日

  2013年11月至12月,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分别对宁波镇海区等12个县(市、区)的创建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工作进行了验收。验收组对照《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验收标准(修订)》和《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资料建档指南(修订)》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检查,并随机抽选当地群众约50人进行“群众满意度”和“药品安全知晓率”的测评,经验收组检查评定,宁波镇海区、温州鹿城区、温州龙湾区、嘉善县、安吉县、永康市、衢州柯城区、天台县、松阳县、景宁县、舟山定海区、义乌市基本达到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验收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3年12月23日-12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571-88903356;传真:0571-88903272

  通讯地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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