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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四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3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法发[2012]2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四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黑食药监法发[2012]283号

2012年12月13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要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四项行政审批予以下放,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决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停止受理上述四项行政许可申请(此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由省局继续办理),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上述四项行政许可申请。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和要求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下发后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在省局组织指导下,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保证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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