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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10-28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5]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波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2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甬政发[2015]121号

2015年10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者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市被列为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城市。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卫生计生委等52个单位、王小华等105名个人予以表彰,授予宁波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者奋发有为、激励共进,为推进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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