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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同意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试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5

发文字号

闽卫办妇幼[20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同意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试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通知

闽卫办妇幼[2016]5号

2016年5月5日

  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你院提交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科教发[2003]17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我委组织专家组对你院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同意你院试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时间1年。你院应在试运行1年期满前2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正式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取消试运行资格,不得继续实施相关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请你院认真贯彻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定,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强化内部管理和严格质量控制,保证医疗安全,同时要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详见附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请于1个月内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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