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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5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2]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临汾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89号

2012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食盐是人民群众的日常必需品,食盐安全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我市是食盐纯销区,对食盐的生产、运输依赖程度较高。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特殊时期食盐持续供应,根据晋政办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食盐储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原则,由市、县盐业公司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储备。仓储设施需改扩建的,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

  二、食盐储备一次性入库费用及储备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储备量分级负担。全市全年储备食盐6000吨,其中市级储备1500吨,县级储备4500吨。2012年市财政安排市级食盐储备一次性入库费用5万元。从2013年起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食盐储备贴息资金15万元。县级储备由县级财政按各县食盐储备量自行安排,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局会同供销社共同制定。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食盐经营企业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做好食盐调运、供应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食盐储备制度。

  四、各县(市)盐业公司要按照食盐储备质量和保管要求,每半年对储备食盐进行一次轮换,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和安全。遇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动用储备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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