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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驱风通络酒、通络止痛胶囊、清血八味胶囊、清咽六味散4个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6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8]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6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驱风通络酒、通络止痛胶囊、清血八味胶囊、清咽六味散4个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37号

2008年1月16日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黄石市辖区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驱风通络酒(生产企业: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侯丽萍通络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清血八味胶囊(生产企业:内蒙古蒙利中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清咽六味散(生产企业: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4个品种违法药品广告(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 暂停上述4个药品在黄石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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