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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等级医院评审结论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7

发文字号

新卫医发[201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等级医院评审结论公示的通知

新卫医发[2015]12号

2015年1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委直属(管)各医院,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了三级综合医院的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经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复核,伊犁州奎屯医院评审结果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甲等要求,评审结论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于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者请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时间: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6日。

  联系电话:0991-8569875
  传真电话:0991-8560070
  监督电话:0991-85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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