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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汉口医院等执行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7-13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函[2016]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3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汉口医院等执行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鄂价农医函[2016]44号

2016年7月13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汉口医院等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发改收费[2016]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等有关规定,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执业未满3年内,以及评审结果未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并公示前,应当按照变更前等级执行相应价格标准;国家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武汉市市属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你们可依据以上原则,自行审批相关医院级别变更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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