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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2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餐发[2011]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2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食药监餐发[2011]150号

2011年6月22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食品安全,严防河豚鱼流入餐饮服务环节,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

  各市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并结合日常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的违法行为。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注:(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请在国家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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