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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0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95号

2005年4月20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我区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要求,高度重视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活动日当天,要邀请当地领导一起参加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的活动主题,认真好本次宣传日活动。

  二、各地要积极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有利时机,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的有关政策和儿童计划免疫的相关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预防疾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自治区届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宣传点,请有关领导参加宣传日活动,接受记者采访,按照卫生部要求重点讲实施儿童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此次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动员全社会参与和重视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各地要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质量,一定要务求实效,避免活动走过场。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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