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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6

发文字号

长县价字[2015]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沙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6

颁发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正文内容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长县价字[2015]65号

2015年6月16日

各县级公立医院: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医[2015]16号),我局在政策范围内,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经市发改委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按新标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除中药饮片外,所有药品必须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各医院需与县医保、县财政等部门积极做好调价对接工作,医疗服务价格新标准必须与医保报销新方案同步实施。

  三、各医院须规范做好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本次调价按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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