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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5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通报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07号

2005年7月5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的通报》内部明电(卫发电[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我区个别地区在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时,未经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预防接种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接种工作,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接种程序,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保证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预防接种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规范预防接种的行为,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效开展。

  二、各旗县(市区)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与暴发,拟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时,必须由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要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购买疫苗。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盟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严禁使用各类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个人供应的疫苗,对擅自使用非法渠道进货的疫苗和盲目开展免疫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接种事故、群体性接种引起的医疗纠纷和感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地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特别要注重对基层预防接种单位专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各种疫苗规定的年龄、剂量、次数、间隔时间、部位等开展预防接种,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接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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