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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秋季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4

发文字号

新食药监电[2012]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4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2年秋季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的通知

新食药监电[2012]171号

2012年9月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秋季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2]129号)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决定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以中小学校食堂为重点对象,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为重点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情况;建立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及监管信用档案情况;召开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会议、组织培训、督促学校开展自查情况;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违规学校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情况;发生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后及时上报和应急处置情况。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督查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部署。建立供餐模式准入制度,开展试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进行业务培训等内容。
  二是重点检查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清洗消毒、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地区抽查2个县(其中至少1个是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级试点县),每县现场抽查3所学校食堂,其中,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要含1所学校食堂供餐模式的试点学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根据督查内容,准备现场查阅资料及汇报材料,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督查分组
  组成2个督查组,分别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教育厅为组长单位,各组长单位派一名领导带队。具体分组方案另发。

  四、时间安排
  2012年9月10~16日,在每个地区(区)的督查时间为3-4天。具体督查安排及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督查作为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配合本次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督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突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对发现的违法法规问题要依法查处。要切实帮助基层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避免流于形式。
  (三)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对学校食堂,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管部门,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联系人:陈志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电话:0991-2680360
  电子信箱:czhcl914@126.com。

  附件:(略)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供检查学校食堂使用)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表(供督查监管部门用)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表(供督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监管部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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