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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6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6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687号

2011年7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部和农业部印发的《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方案》、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等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7月下旬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促指导全区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督查内容
  “全国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及临床用药管理、基本药物购用及特殊药品管理的情况。

  三、督查范围
  全区二级以上医院。

  四、督查方式与方法
  (一) 方式
  本次督导采取自治区督查与盟市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将派三个督导组分东中西片重点督导部分医院(自治区督导医院名单附后),其余由盟市自查。
  (二) 方法
  1.各医院提交关于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书面材料,内容要具体;
  2.查看医院对药品安全,合理用药,特别是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计划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3.督查组随机抽取有关科室的出院病历和运行病历等相关资料。

  五、督查时间
  2011年7月15~30日,各组具体到达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它
  1.督导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2.督导组成员住宿(150元/天/人)及交通费用由卫生厅承担,请盟市卫生局协助安排接站、住宿及市内交通等事宜。
  3.各盟市卫生局于8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4.附自治区督导评价指标,供各盟市参考。
  联 系 人:卫生厅医政处 杨古力,
  联系电话:0471-6612029(传真)、1394712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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