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7]123号
2017年8月2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库尔勒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指导库尔勒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做好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环节、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突发事件的义务,报告电话0996-12331。
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迅速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四)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在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可能有潜在的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参照《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政办发[2017]20号)中的事件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按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予以标识。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红色)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橙色)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10人以上的;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黄色)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1人;
(4)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人数在10人以上,或死亡1人;
(5)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蓝色)
(1) 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时使用。
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Ⅰ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Ⅱ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州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发生以上三级食品安全事件,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指示配合进行处置。
(一)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在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的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巴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的通知》(巴食安办[2017]2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库尔勒市监管园区(开发区)食品经营单位,在园区(开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小组,配合库尔勒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救援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指挥部组成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党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粮食局、食安办、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商经委、卫计委、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统一外宣报道口径,组织、协调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件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社会舆情的引导和管理。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食安办处置协调相关突发事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食品价格的监测调控。
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市食安办:组织拟订库尔勒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食安委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配合调查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做好事件现场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市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设备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交通保障、紧急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水产品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农产品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林产品开展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畜牧产品开展溯源追踪、应急处置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畜产品的技术鉴定。
市商经委: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采样及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件动态,依法开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四)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同意,向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件调查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负责,会同市卫计委、公安、监察及成员单位中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形成调查结论和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纪依法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成员单位中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控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会同市级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 新闻信息组
由市党委宣传部会同事件发生的成员单位中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件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与评估组,由市食安办牵头负责,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等相关检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中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疏导疏教安抚群众情绪,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避免事态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若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8.事件鉴定组
由市食安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件鉴定。
(六)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控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计委及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信息报送
(一)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市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要求,向全市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医疗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卫计委、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向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市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食品安全事件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2.市食安办、卫计委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州食安办、州卫计委行政部门报告。市食安办在接到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食安委,并在1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州食安办。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四)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其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 先期处置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伤员,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2.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按规定上报。
市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分级响应
依据《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政办发[2017]20号),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响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发生以上三级响应,库尔勒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机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
2.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事件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三)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市卫计委及相关医疗单位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件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同时市卫计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治病人的医疗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按照采样规程对病人、从业人员、可疑食品、加工贮存设备、食品制作环境等采集各类样品,尽快查找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相关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件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态势,适时启用市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2.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五)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在库尔勒市管辖范围内,由市食药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由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二)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检测机构根据职责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单位管理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