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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1

发文字号

黑价商检[2013]2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黑价商检[2013]252号

2013年9月11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巩固和扩大2011-2012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成果,增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按照年初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由省局统一部署,省、市(地)、县(市)三级物价部门共同实施。各市(地)、垦区、森工及省直管县(市)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区域的检查方案、列出检查对象名单,按照省局的要求安排好本地的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0月1日前将检查方案上报省局。
  (一)检查对象和时限
  1.检查对象:主要是2011-2012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中查处过的单位,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检查时限:201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
  1.各医疗机构2011-2012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中查处的问题是否已经改正。
  2.参考《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商检[2011]90号)中的检查内容和重点部分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药价格检查有关问题的界定〉的通知》(黑价商检[2013]203号)的内容。
  3.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分工
  1.省局根据各地现有的大型医疗机构数量和当地实际,结合2011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检查单位情况,在各市(地)及垦区、森工、绥芬河、抚远分别抽选1-2家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具体名单附后),并负责对森工系统和所有在哈省管单位的检查工作。
  2.市级及省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不含垦区和森工系统单位)省局直查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省垦区物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检查工作。
  3.各地在部署检查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在检查方式上,可以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方法上,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安排
  “十·一”长假过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成的检查组须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直接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必要时可延期至2014年。

  二、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本次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契机,广泛联系群众,深入到群众和患者中间了解第一手资料,掌握违价线索,真正做到以维护广大群众的价格权益为己任。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和大局观念,充分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注意上下联动、形成系统合力,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等组织实施好检查,保证检查时间,确保不走过场并取得实效。
  (三)本次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主要是对2011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查处过的单位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检查,看其对查处的问题是否已改正。对那些屡教不改、拒不改正的单位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最大程度地增大其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目的。
  (四)要贯彻“服务至上、满意为准”的理念,强化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把监管与服务有效结合起来。在检查的同时,帮助和指导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规范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及价格公示制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五)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本次医药价格检查回头看工作,扩大影响;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收集价格违法线索。
  (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的各项规定,树立价格执法队伍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七)各地在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检查结束后,各市级价及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于2014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处,电话:0451-82631960、82638228,邮箱:yc82624122@163.com)。

  附:省局直接检查单位名单

  哈 尔 滨: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齐齐哈尔: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03医院

  牡 丹 江:
  牡丹江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209医院

  佳 木 斯: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第224医院

  大 庆:
  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龙南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

  鸡 西:
  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

  双 鸭 山:
  双鸭山煤炭总医院

  伊 春:
  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

  七 台 河:
  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鹤 岗:
  鹤岗市人民医院

  绥 化:
  绥化市第一医院

  黑 河: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

  大兴安岭:
  大兴安岭地区林业集团总医院

  垦 区:
  农垦宝泉岭中心医院

  森 工: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绥 芬 河:
  绥芬河市人民医院

  抚 远:
  抚远县人民医院

  注:不含在哈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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