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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卫生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05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4]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卫生部分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53号

2004年7月5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一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共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涉及卫生的8项(含中医药局2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涉及卫生的1项(中医药局);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不涉及卫生。

  现将决定中涉及卫生(含中医药局)部分的转发给你单位(具体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更新管理理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附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涉及卫生(含中医药局)部门目录

  一、国务院决定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卫生项目(8项)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卫生部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由环保部门进行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中医药局   在国内举办中医药类一般性国际会议审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第010283号)  


  二、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卫生目录(1项)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中医药局   中医医疗机构评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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