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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16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9号

2014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确保我市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底,完成下列各项能力建设目标任务: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指定机场和港口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1.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经费投入,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建设。
  2.卫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建立以市级实验室为核心、区县级实验室为基础的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网络;要通过进一步加强各级实验室仪器设施等装备,强化病原微生物、毒物等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标准。
  3.农业部门要不断加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实现市级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区县级具备血清学初筛和相关疫病的初步诊断能力。
  4.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等实验室建设,天津海港和机场口岸应当具备国际关注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初筛和初步识别能力。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加大关键技术、快检技术的研究,建立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测试确认提供技术支撑。
  6.质监部门负责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卫生、农业、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培训和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的支持和指导。
  2.卫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采集、包装和运输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口岸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2.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3.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农业、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调查、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农业和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建设和研究工作力度。
  3.卫生、农业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突发疫情、病原、信息和诊断方法;要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方法,及时汇总上报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单位数量,初步建成全过程风险监测体系。
  2.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3.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的监测,完善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通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制度,落实、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生产的各项要求;继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证后跟踪检查;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2.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调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七)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环保、农业、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监管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
  2.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成市、区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加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开展市和区县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3.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组织实施,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衔接,形成推进核心能力建设的合力。
  (二)加强经费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保障水平。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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