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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5

发文字号

冀卫办妇幼[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妇幼[2015]5号

2015年3月5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赋予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近一段时间,个别县(市)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中,发生态度蛮横、拖延不办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社会反响强烈;个别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法发证,扰乱了正常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秩序。以上问题必须引起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的高度重视,迅速加以整改。为依法依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作用和应用越来越重要。拖延不发、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也有悖于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还给拐卖婴儿犯罪以可乘之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切实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把牢执业红线和工作底线。

  二、加强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和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发的《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冀卫规妇幼[2013]3号)相关签发规定,各市、县具体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要求一律不得与之相悖。对于分娩信息明确的新生儿,任何签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发出生医学证明。除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外,不得把生育证、准生证等其他一切证件、证明作为附加条件,不得以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干扰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常签发。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相关流程告知及明白纸发放到位”的要求,严禁拖延刁难,加强签发人员的文明执业教育,做到耐心讲解、热情服务。

  三、严肃纪律。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签发程序,核实新生儿分娩信息,严禁签发“三无”(无分娩信息、无收费记录、无分娩大卡)出生医学证明,特别要严防为拐卖和抱养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办理或拖延不办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近期,省卫生计生委将联合公安部门对各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全省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督电话:0311-6616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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