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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9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8]2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宁人社[2018]257号

2018年11月19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以下简称省26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262号文中所列17种抗癌药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参保人员使用17种抗癌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按“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原居民医保2019年1月1日前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农民工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1。

  二、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262号文中所注17种抗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严禁自行扩大。对已纳入省特药管理的品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特药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人社[2018]249号)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品使用的管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抗癌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抗癌药品对总额预算的影响,对实行总额预算的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作用,加强抗癌药品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卫计部门要将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费用单独统计,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同时对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加强采购监管,及时做好采购计划审核工作,协调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求,合理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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