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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0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2009]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冀卫疾控[2009]61号

2009年11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管道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确保强化免疫活动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2009/2010年度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服苗对象:满2月龄~3岁儿童,即2006年1月6日出生至现场接种日满2月龄的儿童,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不论其既往免疫史如何,一律口服两剂次脊髓灰质炎疫苗(现场服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车接种其他疫苗收费),两次间隔一个月。现场服苗要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保证预防接种安全。

  三、各地要在每轮强化免疫日前1周,利用电视、报纸、公告、宣传单、通知单、村广播等多种形式,集中时间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把服苗对象、服苗时间、服苗地点告知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四、各地要把农民工子女、流动儿童、常规免疫薄弱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人群和区域作为督导的重点,认真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督导检查,防止强化免疫活动走过场。在每轮强化免疫期间,省卫生厅将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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