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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5

发文字号

鄂卫函[2007]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鄂卫函[2007]195号)


  近期,省卫生厅不断接到投诉和举报,我省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金银花露××”及“板篮根××”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审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法[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称命名食品,更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法[2002]51号)所列的物品。除保健食品外,普通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的保健功能。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采购、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对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尽快查清辖区内上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企业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改正者,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以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名义取得的卫生许可证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通报。请各地将查处情况在7月底前报送省厅法监处。

  四、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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