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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7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5]4号

2015年1月27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本次中标的药品,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超过500元顺加不超过75元的加价额)。
  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本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本次中标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中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6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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