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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康复医学科等8个自治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5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申报康复医学科等8个自治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73号

2011年6月14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增设康复医学科等8个自治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
  康复医学科、病理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精神科、职业病科、医疗美容科。

  二、申报条件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的有关规定,每个专业只设立一个自治区级质控中心,质控中心挂靠一个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1.三级综合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或有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
  2.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3.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4.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三、申报程序
  医疗机构申报成为自治区级质控中心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或质控工作计划等;
  3.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
  5.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同意设置。

  四、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时起,至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57817
  电子信箱:nwyzc@163.com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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