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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浙江省第一轮优秀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4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浙江省第一轮优秀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浙卫发[2009]160号

2009年8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4年至2005年,我省鹿城区、普陀区两个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和下城区、萧山区、镇海区、秀洲区、吴兴区、上虞市、东阳市、龙游县、黄岩区、青田县等十个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分两批先后启动。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示范区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加强防治队伍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全面开展宣传教育、高危行为干预、咨询服务、监测检测、治疗关怀等各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模式,积累了大量防治工作经验,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了预期工作目标,促进了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示范区工作开展过程中,涌现了不少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效应明显的优秀示范区。为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我厅决定授予温州市鹿城区、舟山市普陀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镇海区为“浙江省第一轮优秀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称号。

  希望各优秀示范区再接再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继续发挥示范作用。全省其他地区要向优秀示范区学习,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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