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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京卫医[2017]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通知

京卫医[2017]165号

2017年8月1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申报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2017]60号),在各具备条件的医院申报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我委经研究确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为做好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名单
  (一)市级临床会诊中心
  1.内科(四类慢病)临床会诊中心
  高血压: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糖尿病: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冠心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脑血管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总医院。
  2.肿瘤会诊中心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化疗)、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肿瘤、肝肿瘤、肺肿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肿瘤)、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3.骨科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304临床部、陆军总医院。
  4.儿科会诊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儿科心外)、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儿科神外)、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市肛肠医院(小儿肛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总医院。
  (二)市级医技会诊中心
  1.影像会诊中心
  放射诊断: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超声诊断: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2.血液检测会诊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3.心电图监测与诊断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4.病理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以上医院联络方式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成为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有专门部门负责远程会诊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远程会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和协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2.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3.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4.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5.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6.定期收集、整理、分析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二)远程会诊原则
  远程会诊原则上实行分级诊疗,并优先满足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的需求。区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患者因病情需要,也可向市级远程会诊中心申请开展普通会诊。
  (三)医师执业要求
  远程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申请会诊机构对患者负完全责任。
  (四)申请远程会诊中心网络单位的条件
  拟申请加入北京市第一批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能做好远程会诊病例资料保存、费用管理等工作。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远程会诊中心提出申请,经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备案书》一式三份;
  3.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
  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
  5.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6.其他远程会诊中心要求的材料。
  (五)远程会诊的实施
  远程会诊分择期会诊和紧急会诊。择期会诊由远程会诊中心根据申请会诊机构的需求适时安排;紧急会诊由远程会诊中心立即响应并妥善安排医务人员会诊。
  申请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定“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会诊方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参考模板见附件3),通过相应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平台传送至会诊机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的远程会诊医师姓名或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提供会诊方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审核会诊资料,安排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完毕,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全名,通过远程会诊网络平台传输给对方。
  (六)妥善保存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各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远程会诊图文音影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立会诊病例数据库,按统计年度向相应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和卫生部门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对重要病人、特殊病种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合理收取费用
  提供远程会诊等服务,要按相关政策和协议约定合理收取费用。特需会诊及新开展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议定。远程医疗会诊费用由申请会诊单位统一收取,定期与提供会诊单位进行结算,不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任期
  按照动态管理、有出有进的要求,每个会诊中心任期为4年。市卫生计生委定期审核确认,对出现问题或服务质量较差的,市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并通报。
  (二)依法依规开展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1: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名称及联络方式(略)

  附件2: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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