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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31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73号

2005年8月31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自治区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标志着鼠疫疫情和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正式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系统的管理与督导检查,鼠防专业机构重点做好疫情和监测工作的网络直报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卫生监测机构做好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医疗机构配合鼠防专业机构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确保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运转正常。

  二、提高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质量。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疫情报告的质量,关系预防控制鼠疫策略的正确实施。各地要在提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质量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报告要求的内容、程序及时限,报告人间、动物间鼠疫疫情和监测工作情况,强化报告数据运行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分析与利用,开展硬件设备经常性的保养与维护,确保发现一例疫情,登录报告一例疫情,并建立完整的疫情和监测资料,充分发挥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三、加强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根据国家的安排部署,自治区各级鼠防专业机构要加强对所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要保持管理信息系统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培训后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阶段性总结报告,及时分析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督促检查与考核工作,要将对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质量的考核纳入鼠疫防治日常管理中,加强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管理信息系统为防治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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