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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2017年7月10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及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1、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增加适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 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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