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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班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8-30

发文字号

新发改收费[2007]16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30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班收费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7]1621号)



巴州发展改革委:

  你州《关于申请核定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巴发改价费[2007]206号)收悉。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计价费[2004]1529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疆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是促使学员逐步转变服务理念,掌握社区护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和高情感性护理服务的基本技能,从而达到社区护士岗位的基本要求。鉴于上述培训目标及内容与要求,现核定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费为每期650元,共24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120学时、实践教学120学时。培训中含理论、实践、考试及证书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或上缴任何费用。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上证手续,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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