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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游泳场所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4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游泳场所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713号

2009年8月14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全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游泳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期间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根据卫生厅《关于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近期对部分盟市游泳场所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法
  现场检查。

  二、督查内容
  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转;净化、消毒产品及公共用品索证;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及公示情况;游泳旺季监督监测频次、检测项目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游泳场所的自查,对达不到国家卫生规范要求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督查的盟市及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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