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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参加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5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请组织参加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苏卫传[2007]20号

2007年4月2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定于2007年4月27日上午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05、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7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

  二、会议地点
  卫生部将在北京设主会场,我省分会场设在南京电信局电视电话会议室(南京市云南路1号电信大楼5楼)。各市均设立分会场。请各市卫生局负责安排本市分会场,并通知与会人员。

  三、参加人员
  (一)省分会场参加人员(云南路1号南京电信局电视电话会议室)
  1、省整规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中医药局、南京军区卫生部、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2、省卫生厅负责同志以及厅办公室、卫生监督处、医政处、基妇处、科教处、中医医政科教处负责人;
  3、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4、在宁省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省级机关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省第二中医院)、省血液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5、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市属有关医院负责人、市血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南京市不另设分会场,请南京市卫生局负责通知南京市有关部门及人员到省分会场(云南路1号)参加会议。
  (二)各市分会场参加人员
  1、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体成员;
  2、市属有关医疗单位、血站(含基层血站)、单采血浆站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宁外省属医疗单位请按上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所在市的分会场会议。

  请各市卫生局及时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并预先做好会场信号调试,按时组织收看收听。

  联系人:李序梅,联系(传真)电话:025-836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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