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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5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6]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6]29号

2016年8月25日

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精神,我委已经承接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为做好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省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各人体器官移植单位应按照《河北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附件1),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进行初审,并做出初审结论,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河北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2),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审批大厅提出申请。

  三、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组织材料审查和专家审核,综合审查和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四、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师申请资格认定。同时,要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和操作规范,遵守伦理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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