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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医改重大专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医改重大专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9月1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培训机构:

  现将《2012年度医改重大专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2012年度医改重大专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省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卫生部农卫司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农卫服务便函[2012]84号)以及卫生部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及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 号)精神,通过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中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合理用药知识。
  (二)村级卫生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对象为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经县级卫生局注册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全体乡村医生。
  2、培训内容:合理用药知识。

  三、组织实施
  (一)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培训采取网络理论培训+集中理论培训+分散进修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卫生厅组织理论学习60天后,再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学员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70天。培训期间可以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调换学员,分别由从事不同专业的业务骨干人员参加不同阶段的培训。
  网络及集中理论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继续采取“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教学系统,开展乡村医生的合理用药等专项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时间为10天,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进修费等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其他费用。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要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报销必要的差旅费。

  五、有关要求
  (一)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是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步骤,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认真组织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在2012年9月15日前将制订的本地区实施方案、拟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基地名称、进修医疗卫生单位名称,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统一表格上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备查。
  (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仍将按照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省卫生厅将与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相关责任人落实和明确目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三)承担培训(进修)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协议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严格管理、保证参训人数,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把好培训的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承担培训(进修)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五)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将继续与我省开展的各项评优工作相结合,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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