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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3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397号

2007年8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主动联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购入和使用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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