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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12年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01-24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表彰2012年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的决定

苏卫农卫[2013]3号

2013年1月24日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医疗卫生专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农卫[2012]12号)要求及相关评估标准,经县自荐、市评审、省复核,我厅决定授予高淳县、邳州市、睢宁县、启东市、灌云县、淮阴区、盱眙县、亭湖区、建湖县、宝应县等10个县(市、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积极进取、再创佳绩,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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