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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2018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6

发文字号

穗医管[2018]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0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2018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穗医管[2018]242号

2018年9月6日

各长护定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8]1号)、《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进行2018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并为后续服务质量保证金拨付等工作提供经办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对本市长护定点机构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2018年新增长护定点机构及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未申报长护险费用的长护定点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8]1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具体制定《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8项为现场考核项目,13项为日常考核项目),照此对长护定点机构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程序
  (一)组织自评
  长护定点机构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填写《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2018年度综合考核自评表》(见附件2),于9月21日前提交所属二级经办机构。
  (二)现场考核
  1.实施时段为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二级经办机构确定后提前1-2天告知。
  2.由各二级经办机构组成现场考核小组,对《评分标准》中属于现场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综合评审
  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由我局结合长护定点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日常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长护定点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情况和日常经办管理实际情况。
  2.长护定点机构日常服务质量评价得分(详见附件3)、满意度得分(详见附件4),计分时段均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3.长护定点机构服务量情况和长护评估初评准确率。
  4.长护定点机构受医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况。
  (四)结果反馈
  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将年度考核情况向长护定点机构反馈,对存在异议的情况进行复核。
  (五)结果应用
  长护定点机构社会保险年度最末一个月(2018年6月)申报的长期护理费用,经审核准予支付的部分作为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等次按比例支付。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8]1号)、《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
  请各长护定点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自评,客观、真实地报送有关材料,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发现长护定点机构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情况或不配合考核相关工作的,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为做好有关廉政工作,请各长护定点机构在现场考核后协助填写好《广州市长护定点机构2018年度现场考核工作廉政反馈表》(附件5)邮寄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1007室,联系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邮编510600。请于现场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寄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如有疑问,请与市医保局监督处或所属管理区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联系。

  专此通知。

  (联系部门: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电话:3254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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