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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1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1]8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823号

2011年8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促进我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201号),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全区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二、考核对象
  全区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
  1.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2.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3.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4.妇女儿童保健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四、组织管理
  1.卫生厅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成立自治区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组。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2.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本盟市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程序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1.旗县区级自评。旗县区级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2.盟市级考核。盟市级对旗县区级逐一考核打分,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一式2份报自治区卫生厅妇幼处,作为卫生厅对盟市抽样考核时与盟市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
  3.自治区复核。原则上自治区抽查10%旗县区,进行抽样复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复核。同时,接受国家对自治区的现场考核。
  (二)考核方法
  采用《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采用“3+1”模式妇幼卫生统计指标;年度工作量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第三季度内的工作情况。旗县级和盟市级采取逐一打分考核的方式。自治区采用对盟市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方式,计算考核符合率;并根据考核符合率的高低决定是否对盟市级考核结果进行校正。
  1.查阅资料。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工作记录,划拨经费凭证和妇幼卫生年报等资料;
  2.实地查看。现场查看妇幼保健网络建设、管理及服务提供情况;
  3.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在每个旗(县、区)随机调查10位0-5岁儿童的母亲,填写满意度调查表。

  六、符合率计算及校正方法
  1.由自治区考核组在每个盟市随机抽取2个旗(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对盟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2.计算自治区级考核与盟市内考核的符合率:根据自治区级抽查2个旗(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计算考核符合率;
  考核符合率={1-[2个旗(县、市、区)自治区级考核分值与盟市内考核分值差值的合计/2个旗(县、市、区)盟市内考核分值合计]}×100%
  (注:盟市内考核分值低于自治区级考核分值的旗(县、市、区)差值计为0)
  3.分值校正:考核符合率在95%及以上的盟市,自治区考核组认可其盟市内考核结果。考核符合率低于95%的盟市,自治区级考核组将对其盟市内考核结果进行校正,以校正后的分值作为该旗(县、市、区)最后得分。
  某旗(县、市、区)校正分值=该旗(县、市、区)盟市内考核分值×(本盟市考核符合率+5%)

  七、考核结果公布
  卫生厅定期公布全区考核结果,并通告当地政府。同时公布全区考核排前10名的旗(县、市、区)名称和分值。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制定并执行考核结果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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